关于5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崇阳县纪委监委 时间:2023-10-18 19:46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牢固树立纪法意识,严守纪法底线,现将近期查处的5起公职人员酒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县职业教育中心总务副主任王志武饮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9月16日晚,王志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王志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6mg/100ml。2022年9月20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酒驾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5月,王志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县民政局四级主任科员无证庞立志饮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11月4日晚,庞立志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庞立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1mg/100ml。同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庞立志上述无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庞立志受到记大过处分。


三、县第三小学工会副主席、支部委员胡天水饮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6月23日晚,胡天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胡天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0mg/100ml。2021年6月24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酒驾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胡天水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县第六小学副校长邓奇勇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8月9日晚,邓奇勇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邓奇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3mg/100ml。同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邓奇勇上述无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邓奇勇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县第二实验小学政教主任邓凡波饮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10月18日晚,邓凡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邓凡波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mg/100ml。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酒驾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邓凡波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典型案例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缺失,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受到党纪国法惩处。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深刻汲取教训,树牢“酒驾违法、醉驾入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本着对自己、家人和组织负责的态度,时刻绷紧党纪国法这根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全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时常开亮“警示灯”,念好“紧箍咒”,督促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遵纪守法,守好安全底线。县纪委监委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从快从严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同时加大通报曝光和警示教育力度,不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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