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纪委监委述学述职述责述廉述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促进全面正确履职,推动我县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室)书记(主任)按年度向县纪委常委会述学述职述责述廉述法,并接受评议。委机关各室(部)主任(部长)、派出纪检监察组组长书面述学述职述责述廉述法。
第三条 述学述职述责述廉述法内容
(一)学习情况。积极参加安排的理论学习,特别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熟悉掌握纪检监察有关党纪法规,认真自学规定的内容,并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撰写体会文章,用科学的理论、专业的知识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学习上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今后的努力方向。
(二)履行职责情况。落实《党章》和加强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的乡(镇)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职责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中央、省、市、县有关纪检监察工作决定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加强检查考核等情况;结合实际抓亮点、创特色、出典型、促发展的工作情况;各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落实县纪委交办工作的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情况;教育、管理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执纪执法情况。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略,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开展工作意识到位情况;个人学习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质情况;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依法进行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履行其它法治建设工作职责情况。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改进措施。
(六)其他应当向县纪委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述学述职述责述廉述法程序
(一)撰写报告。各乡(镇)纪委书记、机关各室(部)和派出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要按照开展述学述职述责述廉述法的有关要求,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客观总结自己的工作实绩,实事求是地查找自身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撰写述学述职述责述廉述法报告,做到内容客观真实、重点突出,自我评价实事求是、恰当可信。
(二)召开会议。适时召开年度会议,由各乡(镇)纪委书记在会上分别述学述职述责述廉述法。机关各室(部)、派出纪检监察组负责人书面述学述职述责述廉述法。
(三)点评提问。各乡(镇)纪委书记述学述职述责述廉述法后,由县纪委领导进行点评。针对重点工作、薄弱环节和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等向乡(镇)纪委书记进行现场询问。
(四)民主评议。由县纪委委员、县纪委监委机关领导对述学述职述责述廉述法对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无记名民主评议。评议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五)意见反馈。将评议结果和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被评议对象反馈。
(六)落实整改。对述学述职述责述廉述法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述职人员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作为下年度述学述职述责述廉述法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乡(镇)纪委书记的述学述职述责述廉述法工作由县纪委组织宣传部牵头实施,述学述职述责述廉述法报告在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述学述职述责述廉述法和民主评议的情况要及时整理和存档。
第六条 评议结果作为对纪检监察干部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