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北省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严把“进人关”的意见〉的通知》(鄂纪办〔2018〕1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县纪委监委作为政治机关的工作定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干部资格准入工作,坚持“二十字”好干部标准和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现代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坚持能力素质与岗位要求相适应,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原则。
第三条 凡拟进入县纪委监委的干部,必须具备资格准入的基本条件,并经报请省、市纪委监委审核同意后,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组宣部负责县纪委监委干部资格准入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准入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新录用公务员资格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录用条件;
(二)政治坚定,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品行,热爱纪检监察工作;
(三)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年龄在25岁以下、研究生学历年龄在30岁以下);
(四)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第六条 通过选调、调任、转任或军转安置等途径进入县纪委监委的干部(科级及以下干部)资格准入的基本条件:
(一)中共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或公开遴选、正式选调前已被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热爱纪检监察工作,熟悉法律、财务、审计等业务,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勤奋敬业,谦虚谨慎,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三)具有公务员身份,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学历必须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学历必须为大专及以上学历;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特殊岗位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五)身体健康。
第七条 具有下到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县纪委监委工作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构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其他单位有限制性规定的。
(四)选调时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或任职试用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除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外,需要回避的情况还包括:
(一)与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
(二)与县纪委监委重点监督对象(县直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
第三章 资格准入的相关程序
第九条 提出用人申请。纪委组织宣传部(监察委政治部)根据编制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用人申请,注明需求人员的专业、学历、能力、级别、性别、年龄等资格条件,经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提请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拟进人员选用方式。
第十条 选用方式。公务员招录:按照《湖北省录用公务员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确定录用人选;个别选调(包括调任、转任或军转安置等):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急需人才,根据空编情况和工作需要,由纪委组织宣传部(监察委政治部)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选调人员,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提请纪委常委会研究。
第十一条 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对公开招录和推荐拟选调人选,由纪委组织宣传部(监察委政治部)进行政治审查、资格复查和组织考察。考察结束后将情况向县纪委常委会汇报,经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根据省纪委《关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严把“进人关”的意见》有关要求报请省、市纪委监委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结果运用。新录用公务员1年、选调人员3个月试用期满后,纪委组织宣传部(监察委政治部)及时进行考核。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选调人员试用期间,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办理调入相关手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退回原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县委管理的干部(科级干部)进入县纪委监委,纪委组织宣传部(监察委政治部)应加强与县委组织部的沟通衔接,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提出建议,并及时报省、市纪委监委批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纪委组织宣传部(监察委政治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若有与中央纪 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等上级部门相关法规、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部门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