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打^造**腐“铁军”,咸宁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干部“十不准”:
1.不准徇私枉法、以案谋私、违规办案;
2.不准违规干预地方和其他单位执纪执法活动和办案工作;
3.不准违规插手工程建设、资源配置、经济纠纷等市场经济活动;
4.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5.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
6.不准工作日午间饮酒;
7.不准公车私用、公款吃请、公费旅游;
8.不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9.不准收送红包礼金、商业预付卡;
10.不准出入私人会所和高消费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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