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完成,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特向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作出如下“十不准”规定:
一、 不准徇私枉法、以案谋私、违规办案;
二、 不准违规插手工程建设、土地买卖、房地产开发等市场经济活动;
三、 不准泄露案件秘密;
四、 不准收送红包礼金、有价证劵、购物卡;
五、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六、 不准在工作日午餐或执行公务时饮酒;
七、 不准公车私用、公款吃请、公费旅游;
八、 不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九、 不准出入私人会所和高消费娱乐场所;
十、 不准参与麻将、扑克牌和其他形式的赌博活动。
中共崇阳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