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乡镇办案协作区的功能,崇阳县全面推行“四制”,努力提高乡镇办案协作区查办案件水平。
一是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县纪委信访室批转各乡镇纪委承办的信访举报件,均在纪工委、监察分局登记,并由纪工委、监察分局分流。纪工委、监察分局经审核,认为需要提请乡镇办案协作区承办的信访件,经与发案乡镇纪委协调并报县纪委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后交办案协作区初步核实,其它信访举报件由乡镇纪委按规定处理,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指导、督办。各乡镇纪委受理的信访举报件一般由乡镇纪委自行承办,重要复杂的信访件需提请协作区承办的,按程序报批。
二是案件主办人责任制。乡镇办案协作区实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度。由县纪委立案的,由负责督办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在本部门指定案件主办人,由乡镇立案的,由该乡镇纪委指定专人作为案件主办人,报县纪委主管案件的常委确定。案件主办人为协作区案件查办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案件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主要违纪人员的谈话突破;协调调查组成员全面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核把关;负责相关案件材料的撰写;依法做好违纪款物的暂扣、非法所得的追缴、退赔和没收及结案后的处理工作;负责办案安全等。
三是立案审查报批制。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督办管理反映问题重大、复杂的线索经集体排查后,需要初核的,经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同意后,可以从乡镇办案人才库或县办案人才库内抽调人员组成协作调查组进行调查。乡镇纪委对本级管理的线索经集体排查后,发现确需提请协作区办案的,应当向负责督办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提交《乡镇纪委提请协作办案申请表》,经县纪委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后,由负责督办的纪工委、监察分局从乡镇办案人才库或县办案人才库内抽调人员组成协作调查组,进一步进行初核。经过协作调查组初核后需要立案的,由县纪委或乡镇纪委立案,协作调查组予以调查。
四是乡镇案件考核通报制。建立完善乡镇案件考核考评机制,丰富考评内容,科学制定考评标准,优化考评方式,对考核考评结果定期在全县进行通报。加大乡镇查办案件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的比重,凡办案空白乡镇或在乡镇查办案件工作考核考评中排名末位的,以及不支持办案协作区工作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
“四制”的推行,既调动了乡镇查办案件的积极性,也提升了乡镇案件审查的质量和水平,今年一季度,乡镇初核、立案数同比分别增长35%、24%。